| 宗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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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賽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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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聯賽賽制 |
| ‧全數12隊,每隊以單循環制度計分方法進行。 |
| ‧比賽為7人賽事,不設越位,及採用新例,守門員不得用手接回傳球。 |
| ‧每場比賽為全場70分鐘,半場35分鐘,中場休息10分鐘。 |
| ‧計分方法勝方全取3分,負方0分,打和相方各得1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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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獎項 |
‧每個賽季積分最高之球隊為冠軍。
- 如有同分,則以正得失球多者為冠軍;
- 如正得失球亦相同則以入球較多者為冠軍;
- 如入球數字亦相同則以對賽成績較佳者為冠軍。 |
| ‧每個賽季設冠、亞、季,各得獎牌十二面,冠軍可獲得獎盃一座。 |
| ‧每個賽季另設體育精神獎及神射手獎,各得獎盃一座。 |
| ‧每個賽季結束後,所有獎項會於賽事完結後場內頒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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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費用 |
| ‧每支球隊參賽費為3,200,費用已包括場租、獎盃及行政費用。 |
| ‧每支球隊每個球季按金為HK$800,完成整個球季後,方可取回按金。 |
| ‧每場球証費為HK$400,由作賽兩隊平均分擔,即每隊HK$200;需於開賽前先支付球証。 |
| ‧球隊如在中途退出比賽或因違規被取消本屆餘下的所有比賽,所有參賽費及按金將不作退回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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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球員註冊 |
| ‧每隊參賽隊伍均須由一名年滿18歲的人士出任領隊(可兼任球員)/負責人。 |
| ‧每隊最多可註冊20名球員,但不可少於10名。 |
| ‧球員必需年滿16歲。 |
| ‧所有香港足球總會註冊之現役甲組、預備組及乙組球員一律不得參加。 |
| ‧同一名球員不可以註冊多過一隊球隊,同一季內亦不能重複註冊同一球隊。 |
| ‧如在開賽後註冊新球員,每位新註冊球員需繳付行政費$50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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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球場 |
‧本賽季之所有賽事,請全數安排在以下場地進行:
- 首選:櫻桃街公園(仿真草);
- 次選:九龍灣公園(仿真草);
- 備用:東涌文東路公園(仿真草);
- 備用:跑馬地遊樂場12號球場(仿真草);
- 備用:順利村體育館(小型人造草地足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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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比賽日期/時間 |
| ‧標準比賽時間為星期一至五為晚上8時至晚上11時。星期六及日為下午6:30時至晚上11時。 |
‧元旦、農曆新年(年廿八至年初五)、情人節、清明節、端午節、重陽節、中秋節、冬至、平安夜、
聖誕節及除夕為非比賽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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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賽事安排 |
| ‧所有賽事之場地及球証均由賽會安排。 |
| ‧球隊亦可提供場地作為比賽用途,再由賽會安排賽程。該場租差額則會從參賽費中退回。 |
| ‧賽程編定後,會在賽會網頁公布。各球隊必須依照編定時間參賽,不得更改。 |
‧如球隊因疏忽瀏覽賽會網頁或任何理由以致缺席賽事,該支球隊即作棄權論,判負0:3,更必須負責
該賽事之所有費用;及罰款HK$300以作懲罰。 |
| ‧如天氣惡劣或其他不能預料之不利因素,導致比賽停止或取消,如需補賽將另行通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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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球証/監場 |
| ‧球証由XXX裁判會擔任。 |
| ‧各參賽球隊無論在球賽進行前、比賽進行中、球賽半場休息時或球賽完結時,都必須尊重球証的一切判決。 |
| ‧球隊如有不服及任何垂詢時,也只能由隊長禮貌地及合理地向球証提出抗議或查詢。 |
| ‧賽會或會在比賽中派員監場;監場的職責只限收集每場比賽的賽後報告交回賽會; |
| ‧與及當比賽進行中發生動粗、出言恐嚇或侮辱球証;或者球員互相對罵、毆鬥及追打行為時,向賽會報告。 |
| ‧每場比賽完畢後,球証需填寫球証報告,並交回賽會核對。一切以球証之決定為最後決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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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球員/報到 |
| ‧各領隊/負責人須於開賽前10分鐘向大會/球証報到及填妥「出場表格」,待球証作出核實。 |
| ‧如球証及監場人員對球員身份有懷疑,可以要求球員出示身份証以表身份。 |
‧棄權或任何理由缺席之球隊於該場比賽作棄權論,判負0:3,更必須負責該賽事之所有費用;
及罰款HK$300以作懲罰。另外請球隊負責人/領隊盡快以書面解釋。 |
‧任何球隊在規定開賽時間後10分鐘仍未足5位球員出賽,作棄權論,判負0:3,更必須負責該賽事之所有
費用;及罰款HK$300以作懲罰。 |
| ‧在比賽中途若球隊不足5人參賽,則一概判輸波論,判負0:3。 |
| ‧未曾註冊及停賽的球員一律不能參賽,若被發現該場比賽將被判負0:3;及罰款HK$200以作懲罰。 |
| ‧如發現甲組、預備組及乙組球員參賽,較早前的賽事,亦將被判負0:3;及罰款HK$200以作懲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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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球衣/裝備 |
| ‧各參賽球隊在比賽時,必須穿著整齊同色同款而不同號碼之球衣參賽。各球隊應準備兩款不同顏色之球衣。 |
| ‧球員不可穿著銻釘球鞋,可穿膠釘球鞋﹝適用於草場及仿真草場﹞、平底球鞋或布鞋(適用於人造草場)。 |
| ‧各參賽球隊在人造草地足球場比賽時,每位球員必須配戴護脛比賽。 |
| ‧隊長盡可能配戴臂章,以便識別。 |
| ‧不建議佩戴金屬或膠眼鏡作賽。 |
| ‧所有飾物,包括手鏈、頸鏈、腳鏈、手錶、耳環、戒指、均需先行除下,方可作賽。 |
| ‧如違反以上比賽裝備要求,球証有權拒絕該名球員參賽,不得異議。 |
| ‧為免影響賽事進行,所有後備球員不可穿著與正在比賽中球員相同之球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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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足球 |
| ‧比賽使用5號足球,每隊必須帶備最少兩個5號足球供球証選擇。 |
‧把比賽使用中的足球踢到場外的一方,場邊的職球員應自發性到場外把足球拾回,並盡快交回給球証;
如沒有其他職球員在場邊,另外一隊球隊的職球員應作出相應的協助。 |
‧如遇上比賽使用中的足球不幸遺失或爆破。釀成事件的球隊必須向受影響的球隊負責。
賽會建議:釀成事件的球隊只需向受影響的球隊賠償最高的上限HK$100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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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換人 |
‧每場比賽進行時,每隊最多可更換球員最多6次,上下半場各最多3次,每次不限換人名額;
中場休息時不限換人名額;換出的球員也可以換回球場。 |
| ‧球員只可在指定的換人區進出球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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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紅黃牌 |
| ‧球員累積兩次黃牌或是一次紅牌,須於下一場賽事中停賽。 |
| ‧球員比賽時被球証直接判罰紅牌,除了罰停賽之外,另外罰款HK$100。 |
| ‧所有紅黃牌跨季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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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紀律及暴力行為 |
| ‧球証將以最預防性方法裁判,以保障球員安全。各隊應絕對服從球証判決。 |
| ‧各隊領隊有責任勸止球員任何斥喝,不禮貌或暴力行為。並須將有關球員即時調出。 |
| ‧如球員嚴重犯規,賽會有權開會決定是否額外停賽及取消該球員資格。 |
| ‧在比賽中,比賽球隊如互相對罵或互相毆鬥,經勸阻無效,球賽即時取消。 |
| ‧如有比賽球隊在賽事進行中以任何理由拉隊離場,則該隊球隊將會被取消資格。 |
| ‧球賽期間如有球隊職球員在未經球証同意而進入球場,賽會會視乎當時的情況作出停賽或判球隊輸波的處罰。 |
‧如有球員在比賽場地打架、毆鬥、恐嚇球員及球証觸犯刑事,賽會將保留向警方報案及交出違法的球員或
球隊之資料給警方之權利。 |
‧如違反以上各類事件,視乎個別情況之嚴重性,有可能被取消參賽資格,而該球隊之報名費及按金則
不獲發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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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紀律分扣分制度 |
| ‧每隊可獲15-25分(視乎比賽場次而定)作為基本分。 |
| ‧如有球隊因犯規扣滿基本分後,賽會將取消該隊之所有按金,並即時取消本季參賽資格。 |
‧如下季再度申請參賽的話,必須獲得賽會全體球隊代表投票,並須超過半數贊成才可再獲得參賽資格,
而且須繳交雙倍按金。 |
| ‧另外每位球員則有8分作基本分,若被扣滿8分後,亦將會被賽會即時取消其參賽資格。 |
‧以下為各項扣分細則,扣分包括本會任何賽事,而一切扣分需依據球証之賽後佈告及球隊出場表為準。
- 黃牌:扣1分(被罰之球員及所屬球隊)
- 雙黃變紅出場:扣2分(被罰之球員及所屬球隊)
- 紅牌出場:扣3分(被罰之球員及所屬球隊)
- 以粗言或恐嚇執法球証紅牌出場:扣3-6分(違規之球員及所屬球隊)
- 棄權或無故缺席之球隊:扣3-6分(違規之球隊)
- 如球員因打架,動粗而被球証即時紅牌趕出場:扣5至8分(違規之球員及所屬球隊) |
| ‧球季完畢時被扣分最少的一隊將獲得最佳體育精神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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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章程及賽規 |
| ‧以上章程及賽規本賽會及執法裁判員有最終決策權,本會保留一切最終的決定權。 |
| ‧所有球隊及球員須服從並尊重賽會及裁判員的判決和指示。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,本會有權隨時修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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